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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9省市加班费相关规定汇总|纯干货

2015-08-19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作者:梁艳松 秦丽彬 刘秋苏

内容来源:公众号“法行天下刘秋苏”

经授权发布

国家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地方规定

1北京、2天津、3上海、4重庆、5江苏、6浙江、7广东、8广西、9山东、10山西、11河南、12河北、13湖南、14湖北、15陕西、16江西、17吉林、18辽宁、19内蒙古、20安徽、21四川、22福建、23云南、24贵州、25海南、26宁夏、27青海、28西藏、29新疆。


1、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7)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3、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上海高院2013年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意见


6、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4、重庆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 150% 、 200% 、 300% 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其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法定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九条 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证据系由用人单位持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认为已经足额支付劳动者近两年来的加班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两年前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

5、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结清的费用列有工资或劳动报酬,但未列明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请求支付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否认劳动者加班的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审慎审查,综合分析,合理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推定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1: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2: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超过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一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在一个结算周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结算周期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应予支持。



6、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十九条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

(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

7、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8、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9、山东


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10、山西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1、河南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制度、津补贴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项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4]289号文件精神,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如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婚丧假工资等)的基础,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政府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本单位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行计时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日、时基本工资为基础(未定级的新录用人员应以本人日、时临时生活待遇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12、河北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3、湖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工资支付规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九、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14、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24、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原则上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宜认定存在加班费,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支付加班费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5、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区分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该计算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加班工资进行明确规定,若该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该工资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3)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时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认。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15、陕西


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6、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劳动争议部分)


2、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案中,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证据基本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认定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表等局面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

17吉林


吉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时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则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企业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其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企业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以外,企业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本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18、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O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34、关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的请求有无时效限制?如果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未主动提出休假,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未休假,劳动者关于工资或经济赔偿的请求,是否还应予支持?

带薪年休假属福利待遇,其相关请求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加班费属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相关请求,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了带薪年休假而劳动者拒绝休假,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休假要求,用人单位也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则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仍应予以支持。


35、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超过了法定工时,劳动者没有在合同签订时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该如何处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能否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参考意见:按照《劳动法》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发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津贴、补贴、固定性奖金等货币性收入,不能简单地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小时或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小时或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19、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其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


第七条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认定。


第八条对下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与单位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

(二)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

第九条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时间,人民法院应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认定。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认定为加班时间。


第十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除外。

21、四川


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2、福建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

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第十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所属月份的不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指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综合相关证据确定证明力。

劳动者追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二年之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时间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二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23、云南


云南省高院 云南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


(十)全天二十四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实际工资确定。

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等相关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含加班工资。

24、贵州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标准,按约定的月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或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20.92天折算,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按日加班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折算。未约定月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加班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支付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和未依法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全体公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约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所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


第二十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依法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时,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依法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执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个付薪日支付。休息日加班且企业已在二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

25、海南


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但不包括: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福利待遇;

(三)依法由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26、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农民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

农民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7、青海


青海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加班的,支付1.5倍工资,在周末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工资。

28、西藏


西藏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加班的,支付1.5倍工资,在周末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工资。

29、新疆


新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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